dismisses
常用用法
- dismiss的基本意思是“不再保有或同意離開”,指自動或被迫脫離所負的責任或所任的職務。引申可作“置之不理”“不加考慮”解。
- dismiss作“解雇”解時,并不追究事情的前因后果,故雙方均可接受,語氣較為平和。
- dismiss用作及物動詞,可接名詞或代詞作賓語,還可接以as短語充當補足語的復合賓語。
- dismiss在其賓語后面接介詞as時,動詞賓語和介詞賓語都指事,表示“當作…時而不予考慮”。賓語后接介詞for,介詞賓語指事(可以是名詞或動名詞),表示解雇的原因。賓語后接介詞from,介詞賓語指地位和職務時,表示“解雇,免職”; 介詞賓語指思想時,表示“打消念頭”。
- dismiss用于法律上時,還有“駁回”的意思,常用于被動式。 返回 dismisses
v. (動詞)
詞語辨析
- 這組詞都有“拋棄”“丟棄”或“除掉”的意思。其區(qū)別在于:
- 1.dismiss和discharge一般用以指人; 而discard和cashier則既可指人,也可指物。
- 2.指人時, dismiss通常指“開除”“解雇”或“解散”職員、工人或學生等; discharge特指開除處于從屬地位的人、釋放刑滿的犯人等; discard指將無用的或不喜歡的人“拋棄”或“遺棄”,有時含“裁撤”之意; cashier主要指將雇員撤職、免職或開除。
- 3.指物時, discard指把無用的或不喜歡的東西丟棄掉; cashier是把用舊的、廢的東西拋棄掉或處理掉。
- 4.dismiss還可引申為“摒棄”某種思想、概念、疑慮等。
- 這組詞都可表示“把某人趕出”“把某物去掉”。它們之間的區(qū)別是:eject含義最廣,常可與其他詞換用,強調用力從里面拋出某物或趕走某人; expel指有意地、永久地正式開除某人或徹底排出某物; oust指非法剝奪某人的權利/力或用暴力把某人趕走; evict指依法從不付房租的房客那里收回租屋并把房客趕出; dismiss指依法駁回申訴或請求,也指解除某人的職務、企圖或消除顧慮、仇恨、忌妒等。
- 這些動詞都有“解雇,開除”之意。
- discharge語氣較重,指有理由的解雇,含幾乎不再復用的意味。
- dismiss正式用詞,是這組詞中語氣最輕的一個詞,一般只有從上文才能看解雇的原因或理由。
- fire口語用詞,多指被斷然地突然解雇,其行動猶如開槍一樣干凈利落。
- 這些動詞均有“開除,驅出,去掉”之意。
- remove普通用詞,不帶任何感情色彩。
- eliminate通常指例行的、有步驟地去掉某物或某人。
- dismiss既可指突然地迅速地排除,也可指解雇或開除。
- expel多指強行解除公職或驅出住地。 返回 dismisses